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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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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下,陶阿順當然被捕了,周福清一見事敗,趕緊逃回紹興。事雖出在江蘇,但主犯是紹興人,所以江蘇將陶阿順解送浙江審辦。其時科場風氣已遠非咸豐戊午以後那二、三十年可比;又以第二年為慈禧六十萬壽,自軍機處到地方大吏都不願掀起大獄來殺風景,所以對周福清這一案,有個共識,就是「大事化小」。 「大事化小」的唯一法門,就是避免株連;尤其是不能連累到殷汝璋。因此,經過周詳的考慮設計了一套只是周福清一時之誤的說法,在浙江巡撫崧駿呈奏本案發生經過及處置辦法的奏摺中,強調了如下幾點: 一、周福清緝拿未獲,出而自首。 二、周福清將所有的罪過都攬在自己身上,他的說法,據浙江巡撫崧駿奏述是如此:「七月二十日,周福清攜僕陶阿順由紹興起程,進京探親。二十三日路過上海,探知浙江正考官殷汝璋與伊有年誼,周福清一時糊塗,起意為子求通關節,並願為親友中馬、顧、陳、孫、章、五姓有子弟應試者囑託,希圖中式,俟主考允諾,再向各親友告知,擇其辦理請通諸生列名。周福清素知各親友家道殷實,不患無人承應,事後必有酬謝之資。即由上海催船開駛,二十五日晚至蘇州停泊」以下即敘投函正考官船上的經過,與周錫恩隻字無涉,即殷汝璋及那五姓人家亦毫無干係,因為事前一無所知,完全是周福清一廂情願的想法。 因此,崧駿認為自首既應「於本罪上減一等科斷」;而「中途求通關節,較之交通關節已成而未中者,情節似有區別」,意謂又應減等科斷。如此一減再減,周福清可無死罪。 此奏到京,已在十二月十二日;第二年是慈禧太后六十萬壽,刑部題奏,有種種基於吉凶而來的限制,所以類此有關生死的大案,必須在年內辦結。刑部完全同意崧駿的法律見解:「請於斬罪上量減一等,擬杖一百、流三千里」、其餘各人包括陶阿順在內、因概不知情,「均無庸議。」 按:照斬罪減一等的理由是:「雖有交通賄買之情,究未遂其交通賄買之計,其事尚屬未成,若竟照交通賄買關節例,擬以斬決,未免過嚴」、所以衡情酌斷,量予末減。至於自首減等,尚未計算在內;這便是為皇帝留下再予減刑的餘地。向來的慣例是,刑部議罪議得重、留待皇帝減輕,以示恩出自上。所以照常情來說,周福清還不致充軍新疆;那知事有不然,刑部擬流三千里,硃筆批示是斬監候。 一九八八年九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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