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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田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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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嵇康《養生論》,自是歷代未有天下通用如趙過一畝三甽之法者。章宗明昌三年三月,宰執嘗論其法於上前,上曰:「卿等所言甚嘉,但恐農民不達此法。如其可行,當遍諭之。」四年夏四月,上與宰執複言其法,久之,參知政事胥持國曰:「今日方之大定間,戶口既多,費用亦厚。若區種之法行,良多利益。」上曰:「 此法自古有之,若其可行,則何為不行也?」持國曰:「所以不行者,蓋民未見其利。今已令試種于城南之地,乃委官往監督之。若使民見收成之利,當不率行者自效矣。」參知政事夾穀衡以為:「若有其利,古已行矣。且用功多而所種少,複恐廢壟畝之田功也。」上曰:「姑試行之。」六月,上問參知政事胥持國曰:「區種事如何?」對曰:「六七月之交,方可見矣。」「河東及代州田種今歲佳否?」曰:「比常年頗登。」是日,命近侍二人馳驛巡視京畿禾稼。五年正月,敕諭農民使區種,先是,陳言人武陟高翌上區種法,且請驗人丁地土多少,定數令種。上令尚書省議既定,遂敕令農田百畝以上,如瀕河易得水之地,須區種三十餘畝,多種者聽。無水之地則從民便。仍委各千戶謀克縣官依法勸率。 承安元年四月,初行區種法,男年十五以上、六十以下有土田者丁種一畝,丁多者五畝止。二年二月,九路提刑馬百祿奏:「聖訓農民有地一頃者區種一畝,五畝即止。臣以為地肥瘠不同,乞不限畝數。」制可。 泰和四年九月,尚書省奏:「近奉旨講議區田,臣等謂此法本欲利民,或以天旱乃始用之,倉卒施功未必有益也。且五方地肥瘠不同,使皆可以區種,農民見有利自當勉效之。不然,督責雖嚴,亦徒勞耳。」敕遂令所在長官及按察司隨宜勸諭,亦竟不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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