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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孫司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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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後一日薄暮,書吏送秋審冊到。僕以討論《三禮》及閱庶常課藝事方殷,未得到班。次日薄暮,書吏持審單至,見雲南絞犯吳友柏改緩決,隨翻供招:釁自友柏起,既迫殺親兄之子,並傷寡嫂左右手及族弟,窮凶極惡,萬無可原。夫聖人不得已而有刑戮,豈惟大義,實由至仁。蓋致天討於有罪,則不敢不殺;哀民彝之泯絕,則不忍不殺。所謂「刑期無刑,辟以止辟」也。 自古典刑之官,皆以刻深為戒,故宅心仁厚者,不覺流於姑息。又其下則謂脫人於死,可積陰德以遺子孫。不知縱釋凶人,豈惟無以服見殺者之心,而丑類惡物,由此益無所忌,轉開閭閻忍戾之風,是謂引惡,是謂養亂,非所謂邁種德也。昔虞舜刑故無小,其命官曰「怙終賊刑」,而皋陶稱之曰:「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周公東征,破斧缺斨,東人歌思,以為「哀我人斯,亦孔之將。」執事以儒者操事柄,望布大德,勿以小惠為仁,即改前議,仍所讞為情真。若有人禍天刑,皆歸於僕,死者亦于公無怨也。望勿以為過言而棄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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