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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筆記


  (先生說經史雜記數十則,得自高密單氏,並非全書,原本淩亂無序,蓋當日隨筆記錄者,故未編次。予略為類其先後,正其脫誤,去其不必存者,名之曰《讀書筆記》。昔人謂前輩讀書,一字不肯放過,觀此可見先生讀書之苦心矣。因附刊之。鈞衡識。)

  §易

  五有不可以君位言者,《旅》與《明夷》之類是也。《坤》純陰,五不可以君位言,明矣。然或遭時之變,君方沖幼,天下事皆聽於攝主,雖居人臣之位,實執人君之權,故周公特取象于黃裳。黃,色之貴也;裳,衣之下也。象以黃者,執人君之權,而又有君人之大德。義取於位之尊,德之中也。象以裳者,守人臣之分,而常存事君之小心。義取於性之柔,地之道也。孔子複以「黃中通理,正位居體」釋之,而義益顯矣。「黃中」,義取於德之中;「正位」,義取於位之尊;「通理」,義取於德之順;「居體」,義取於地之卑也。「美在其中」以下,又合黃裳之義而極贊之。盡此義者,其惟伊、周乎!霍光則剛而不中,亢而不下,禍災無所避矣,失黃裳之義故也。

  〔此條單本標題讀易偶筆,先生是書已佚,蓋說易之僅存者耳。鈞衡識。〕

  §書

  「厎至齊信,用昭明於天下。」王巽功曰:「謂至於成王,能與文武齊而為天下所信也。」此說甚善。蓋群臣可言新陟王,而康王不得為是稱也。曰「先王」,則即遠之辭,故以「底至」虛涵其義。而「齊信」則承上「丕富不務咎」而言,謂與文武齊而信有此實德美功,用能昭明於天下也。

  §詩

  蘇子瞻謂三良殉君,猶齊客之從田橫,蓋據應劭之說,其實非也。果爾,《詩》不宜曰「臨其穴,惴惴其栗」矣。

  §周官

  周官太宰:「五曰刑典,以刑百官。」注家釋以刑罰,非也。荀子《強國篇》:「刑範正。」又曰:「剖刑而莫邪已。」

  §禮記

  古者君薨而世子生,三日,少師奉子以衰,見於殯宮,子拜稽顙哭踴,少師實代之,則小子王受諸侯之朝,必攝主奉之可知矣。公羊成十五年傳曰:「文公死,子幼,公子遂謂叔仲惠伯曰:『君幼,如之何』?叔仲惠伯曰:『吾子相之,老夫抱之,何幼君之有』?」則自周公以後,世守為憲典矣。先儒皆知周公負扆朝諸侯之妄,而未有以抱成王正之者。今證以家語、尚書、荀子,宜岀明堂位於禮記,而凡言周公踐阼者,皆薙芟焉可也。漢武帝畫周公負成王以朝諸侯之圖賜霍光,則自西漢以前,絕無周公踐阼之誣可知矣。負王於背,非所以為儀,乃自後擁之使王背負已即家語所謂抱,荀子所謂「屛」,成王負扆而坐也。成王立,公跪而擁其後,故負扆耳。禮曰:「子始生,蔔士負之。」始生之子,豈可負於背?亦謂繈抱,使子面向前而背倚抱者,故謂之負耳。朱子曰:「祖在父亡,祖母死,亦承重。」

  按《禮記》:「祖歿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即父歿而後為母三年之義也。後世父在為母三年,則祖在亦可為祖母承重矣。問「居喪尊長強以酒。」朱子曰:「勉徇其意亦無害,食已複初可也。」

  按記曰:「既葬,君大夫、父之友食之不避梁肉,有酒醴則辭。」問祭殤幾代而止?朱子曰:「禮經無所見。按祭法,王下祭殤五,諸侯三,大夫二,士庶人祭子而上。」或問主祭者不可以祭及叔伯之類,朱子答之云云,尚恐未安。按禮,支子為大夫,當立曾祖廟、祖廟於世嫡之家而已,獨得立父廟。庶子則父廟亦立於嫡子之家,士亦然。支子祖禰之廟,本不立于承曾祖嫡孫之家。朱子所謂「子不得祭其父母」與次日令次位子孫自祭其祖父,似皆祭于曾祖之廟。又以祖禰之廟皆立于承曾祖嫡孫之家,誤矣。

  §春秋

  周官司服為天王斬衰,吳、越語稱天王,說春秋者謂孔子創制立名,系王於天,誤。春秋經魯有二單伯,猶王使至魯者;有二榮叔,乃其子孫行次同而因以為號者。莊元年文薑去氏以淫於同氣,又會濼已明著薑氏,則孫齊雖去氏,而眾知其為薑也。哀姜孫邾,若獨稱夫人,則不知其為薑氏,而疑於邾女之為魯夫人者矣。莊十二年,紀叔姬歸於酅,胡文定謂紀宗廟在酅,叔姬歸奉其祀,非也。記曰:「舅沒則姑老」,塚婦所祭祀,賓客每請于姑,姑不主祭,而屬之塚婦以祭,必夫婦親之故也。季奉紀祀,叔姬何與焉?

  〔案:杜注:「紀侯去國而死,叔姫歸魯,紀季自定于齊而後歸之,全守節義,以終婦道,故系之紀,而以初嫁為文,賢之也。」鈞衡識。〕

  《定八年》從祀先公,不言「大事」、「有事」,示陽虎所為,而不出於公也。

  §左傳

  僖五年「泰伯不從,是以不嗣。」先儒或以泰伯不從證太王有翦商之志,非也。仁山金氏、胡雙湖已詳辨之。僖十五年「晉侯使卻乞告瑕呂飴甥」,注:「瑕,呂姓。」非也。瑕,河上邑,蓋飴甥埰地,而呂則其姓,故下稱呂甥。既舉瑕,複舉陰者,並食二邑,猶季子稱延州來也。文六年「引之表儀」,表謂會朝表著之位,儀謂動則威儀之節。宣十二年「軍行右轅,左追蓐。」周官齊右,「王乘則持馬。」道右,「王出入則持馬。」鞌之戰,鄭邱緩為右,曰:「苟有險,餘必下推車。」則右轅者,謂過險及登阪下阪,右必下持轅,以防傾側也。「廣有一卒」,謂二廣中每乘有百人也。「卒偏之兩」,謂偏旁相輔,每卒又補以二十五人也。成二年「先王疆理天下,物土之宜而布其利。」物,物色之也。周官載師「掌任土之法,以物地事。」襄十七年「晏嬰苴絰帶杖」,謂首絰要帶及杖皆苴也。注誤。

  〔案《荀子注》:「苴杖,謂以苴惡色竹為之杖也。」鈞衡識。〕

  襄二十三年:「美疢不如惡石。」當從蘇子瞻所引用作「炙。」國語:「厚味實臘毒。」故曰「炙之美,其毒滋多。」襄二十五年:「楚蔿掩書土田,度山林,鳩藪澤。」古者山林藪澤不賦於民,而官守之,故度其廣狹,鳩其民人,而為之守禁。于山林言度,於藪澤言鳩,互相備也。注誤。襄二十九年:「詩曰:『洽比其鄰,昏姻孔雲。晉不鄰矣,其誰雲之』?」據此,雲當以稱說為義。蓋小人私厚所親,其瑣瑣之姻婭,必甚稱其德美也。昭元年:「茲心不爽,而昏亂百度。」「茲」當為「滋。」昭五年:「叔孫昭子曰:『豎牛禍叔孫氏,使亂大從,殺適立庶』。」注:「使從於亂」,非也。從,順也。立適,順也。殺適立庶,是亂大順也。昭六年「亂獄滋豐」,本周官訝士「四方有亂獄,則往而成之。」昭九年傳「豈如弁髦,而因以敝之。」弁即緇布冠。始冠之冠與始作之髦皆置而不用,久則敝壊,故曰「因以敝之。」昭二十六年,齊有彗星,齊侯使禳之。晏子曰:「無益也。天道不諂,不貳其命。」言天道不以諂媚而改其所命之禍殃也。注誤。定四年武城黑謂子常曰:「吳用木也,我用革也,不可久也。」用木謂乘舟,用革謂乘革車。楚濟漢而陳,史皇以其乘廣死,以是知用革為革車也。舟載資糧百物,故可久。車則芻秣脫駕,勞眾費材,故利速。吳舍舟於淮汭,資車糧于唐、蔡也。哀公三年傳:桓、僖災,命周人岀禦書。蓋先王所賜之書,傳所謂典冊是也。故司典者命之曰:「周人自大廟始,外內以悛。」「悛」當作「竣。」《齊語》:「有司已於事而竣。」注:「竣,退伏也。」蓋退伏其所,以待上命,注誤。

  §公羊榖梁

  《公羊》莊四年傳:「然則齊紀無說焉。」承上文諸侯相見,號辭必稱先君以相接,而齊、紀則無可稱說,以有不共戴天之讎也。《公羊》文六年傳:「趙盾就而見之,則赫然死人也。」赫然,可畏怖貌,注誤。《谷梁》昭四年傳:「慶封曰:子一息,我亦且一言。」謂子姑一息而不言,我亦且有言也。

  §國語國策

  晉語「士景伯如楚」章「夫以回鬻國之中」,「中」謂成獄之辭。周官小司寇「登中於天府」,「士師受中,協日刑殺」是也。楚語「左史倚相見子亹」章「倚幾有誦訓之諫」,即周官誦訓也。注誤。趙策「或謂建信君章葺之軸令折矣」,「令」當作「今。」魏策秦召魏相章「舍于秦」,「舍」當作「合。」韓策「秦圍宜陽」章「是自為貴也」,「貴」當作「責。」

  §史記

  汲鄭傳言「刀筆吏以勝為功」,謂以求勝於民而自為功也。又言「御史大夫張湯內懷詐以禦主心。」禦,迎也。詩:「百兩禦之。」曲禮:「大夫士必自禦之。」韓安國傳備載王恢之逗橈受誅,以安國盡護諸軍,追兵至塞,度不及而罷,及恢自度不敵而罷兵,安國皆與有責也。正與後文「及護軍後稍斥疏下遷」相應,非枝贅也。《貨殖傳》「夫天下物所鮮所多至大體如此矣」,應移置「燕代田畜而事蠶」下,此錯簡也。

  §漢書

  《景武昭宣元功臣表》稱「《春秋》列潞子之爵,應劭以為列諸會盟,雖經文未嘗檢校」,唐以前經學之疏如此。

  §綱目

  周安王十一年,齊田和遷其君貸於海上。和遷其君及命為諸侯,皆不書大夫,與三晉之封異文,何也?和遷其君而求為諸侯,不待書而知其為齊臣。若命三晉為綱目立文之始,其逼君竊國之跡未前見,不書晉大夫,則不知其為何人,而與建國以崇徳報功者無異矣。赧王十年,魏冉弑其君之嫡母,出其故君之妃歸於魏,不書姓氏與諡者,姓氏無所考,諡則惠文後、悼武后,非名也,即春秋不書吳君葬之義。赧三十一年,齊君地岀走,其相淖齒殺之。劉氏書法謂「失地不書弒」,非也。君父失地,臣子遂得相戕乎?蓋傳寫之誤耳。淖齒,楚所使相齊也,陳莊秦所使相蜀也,而皆正其君臣之名,所以立人紀,絕詐諼也。赧三十四年,楚謀入寇,于楚書「入寇于韓」,書「伐東周」,破其例矣。

  §諸子

  《莊子·人間世》:「外合而內不眥。」言貌相承而心漫不訾省也。屈子《離騷》:「騰眾車使徑持。」舊說「持」當作「待」,非也。《周官·旅賁氏》:「車止則持輪。」

  〔案:今本作「待」,蓋後人所改。朱子注「待」葉徒期反,由未知此義也。鈞衡識。〕

  《淮南子·道應》:此所謂筦子梟飛而維繩者。管子宙合篇云:「不用其區區飛鳥準繩。」此蓋引其言而字訛也。淮南子稱婦人產子為就草,北人臥炕,以草藉席,將產則去席就草也。淮南子曰:「禹勞天下而死為社。」蓋週末雜家,因商以後以棄易柱而為是說,與內、外傳異,於他書無考無稽之談也。淮南子曰:「金目可以望遠。」古書多以音近而字訛。「金」當作「晶」,即今眼鏡,以水晶為之也。或曰:金石本一類,即以金為晶也。荀子勸學篇:「為其人以處之。」謂尚論古人,必設身以處其地也。注誤。荀子修身篇:「庸眾駑散,則刦之以師友。」按:周官申車職:「凡良車、散車不在等者,其用無常。」校人職:「駑馬三,良馬之數。」此以車之散、馬之駑,比人之庸眾也。《荀子》《解蔽篇》:「故口可劫而使墨」,云:「墨通作默,謂劫之使默使言也。」

  §雜記

  傳曰:「謂吾侄者,吾謂之姑。」退之以稱兄弟之子,似因史記·竇田列傳「列跪如子侄。」但《漢書》承用《史記》作子姓,則本非侄可知矣。

  儀禮小功傳注:「長婦謂穉婦為娣婦,娣婦謂長婦為姒婦。」據左傳:叔肸之妻不聘,穆薑曰:「吾不以妾為姒。」伯華之妻稱叔向之妻長叔姒,是娣姒皆據婦之年以為大小也。而《記》曰「坐以夫之齒」,何也?夫若再娶,則有列長而齒最少者矣。故坐以夫之齒,所以正夫家之位而彰公義;稱以婦之齒,所以明女德之順而洽私情。兩行而後各得其分也。

  《楚語》「士庶人不過其祖」,則庶人祭寢得兼祖明矣。

  《周官》「入於罪隸者,盜賊之子也。圜土所收教者,罷民也。」

  歐公《唐書》《刑法志》引用合而為一,誤矣。

  柳子厚《晉問》,以韓厥之言系魏絳。

  歐陽公《瀧岡阡表》:「劍汝而立於旁」,「劍」當作「紉」,今石本模糊,亦作「劍」,蓋字形相近。文集既誤「劍」,故其子孫洗碑亦承誤而鐫之也。

  〔案:《曲禮》:「負劍辟咡詔之。」鄭注:「負謂置之於背,劍謂挾之於旁。」歐公蓋用此。《容齋隨筆》已言之,先生蓋未見也。今歐文則或易為「抱」矣。鈞衡識〕

  《史記》《漢書》所謂「起家」,乃罷官複就其家起之也,後人多誤用。

  《史記》「株送徒」及「入財為郞」二事也,《綱目》合為一事,誤。

  朱子謂「鄉遂之兵擁衛王室,不使征行」,與《周官》不合。又謂「都五百二十家,出七十五人,為常調之兵,悉調者不用,用者不悉調」,皆不合。又謂「遠郊二十,而三等皆並雜稅」,不知周無雜稅也。

  司馬相如《長門賦》:「妾人竊自悲兮。」二字本《管子·戒篇》,蓋古有是稱。

  曹孟德《對酒歌》:「雨澤如此。」「此」當作「比。」

  安世房中歌:「象來致福。」象謂周官象胥,掌傳蕃服之辭,言于王者。

  嵇康《幽憤詩》:「恃愛肆姐。」「姐」當作「徂」,謂恃母兄之愛,而肆其所往也。

  崔實《政論》:「馬駘其銜。」「駘」當作「紿」,即莊子「詭銜竊轡」之義。

  《晏子》曰:「吾見句星在房心之間,地其動乎?」叩之天文家,未聞此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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