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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免科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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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領浙西和糴所據吳縣申,具致范令公義莊田八百九十七畝,每畝勸米三斗,計米二百九十二石一斗。呈奉台判,范文正公義莊廼風化之所關,與免科糴,仍帖報兩縣,收冊拘錢,須至行遣。右今帖吳縣勸糴官,仰照所判,速便拘收范令公青冊并糴本錢,具狀一併差人解發,赴所支納,不得違滯。嘉熙四年閏月日帖吳縣勸糴官、提領浙西和糴所據長洲縣申,具范令公義莊田二千二百七十一畝三角,每畝勸米三斗,計米六百八十一石五斗二升。呈奉台判,范文正公義莊廼風化之所關,與免科糴,仍帖報兩縣,收册拘錢,須至行遣。右今帖長洲縣勸糴官,仰照所判,速便拘收范今公青冊并糴本錢,具狀一併差人解發,赴所支納,不得違滯。 嘉熙四年閏月日 帖,長洲縣勸糴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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