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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死罪詔


  朕樹洪業,光宅區宇。而本枝之慶,未廣椒掖;勝衛之地,猶闕蕃屏。言念弓棱,不能忘懷。策三子始有磐石之資,於焉彌固。慶雖自己,恩加覃及。凡死罪可降一等。五歲刑降二等;三歲刑以下,並悉原放。

  〔《初學記》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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