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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給中書舍人印及合與不合通簽中書外省事劄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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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檢會中書外省,昨准門下省連到詳定官制所狀內事件,有合申明下項: 一,檢會官制所元豐四年十月七日上殿劄子,元擬門下省印、給事中印,奉聖旨,門下省印、尚書省印、門下給事中印、中書舍人之印,尚書列曹,別具考定取旨,餘兩省官並省務,並用給舍印。臣今看詳,通進司文字,既隸給事中,合使門下給事中印。 一,給事中廳狀勘會,請到門下外省印,未委合於何處收掌。臣今看詳,上件印,合系散騎常侍收掌,如闕,則以次官。 一,給事中廳狀,四月二十九日准詳定官制所發到狀二件,為分撥人吏並院子事,各系申門下外省,今來未審系是何官書判施行。臣今看詳,應申門下外省文字,合系本省散騎常侍以下通簽書。 一,狀後門下外省批已施行外,五月六日送中書外省施行訖,即卻繳送合屬去處。臣今看詳,逐項事件,並只是指揮門下外省及給事中廳,其中書外省,雖准批送施行,即未有定制。中書外省及舍人廳事務明降指揮,兼官制所狀內一項,稱兩省官並省務並用給舍印,又一項稱門下外省印,合系散騎常侍收掌,如闕,即以次官。是則中書舍人及中書外省,各合有印。今來已有中書外省印,其中書舍人之印,即未給到,未應得官制所狀內元定指揮及右省官,除逐廳各有分職外,其外省事務,見今中書舍人與起居舍人通簽。若將來常侍以下至正言員足,消與未消,逐一通簽。如不通簽,即未審合系是何官書判施行。如合通簽,亦乞明降指揮。 右取進止。 貼黃:今後因逐司申明立法,有與別司事體相同者,乞令便據逐司事務立條,責免。更有申請,重煩聖聽,兼免逐司事體相同,施行不一。如允臣所奏,乞立此條,令今後應幹修條處並依此。又舍人諫官,舊各有印,蓋緣本職文字,慮有事幹機密,難就別官用印。故事,中書舍人判省雜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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