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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殖民地


  建殖民地乃古代先民的英雄業績之一。[1]當世界年輕的時候,它生育過眾多兒女,但如今世界已年邁,所生子女也稀少,故筆者不妨將新建的殖民地視為舊有的國家所生育的兒女。餘以為殖民地最好是建在處女地上,如此便不會為了殖民而將原有居民根除,因為那樣做與其說是殖民,不如說是屠民。建立殖民地猶如人工造林,必須估計到投資二十年後方會有利可圖。許多殖民地毀滅的原因主要就在於殖民初期的急功近利。當然對早期獲利也不應一概棄之,但限度是符合殖民地的良性發展,決不可超越這一限度。

  把流氓惡棍囚犯送去殖民地充居民,這種做法不僅可恥可惡,而且將對殖民地造成損害。因為那種人將繼續過其敗類的生活,終日遊手好閒,不務正業,滋事啟釁,白耗糧食,並很快又玩得不耐煩,於是便寫信回母國敗壞殖民地的聲譽。殖民地的首批居民應該是一些園丁、農民、小工、鐵匠、木匠、漁夫、獵手,以及少量的廚師、醫生、藥劑師和麵包師。初到一殖民地區,首先應考察當地出產什麼可食之物,如栗子、胡桃、菠蘿、橄欖、棗椰、梅子、櫻桃和野蜂蜜等等,並對這些現成食物加以利用;其次應考慮在當地種植生長週期較短的一年生作物或蔬菜,如歐洲蘿蔔、胡蘿蔔、蕪菁、洋蔥、四季蘿蔔、洋薊和玉米等等。至於小麥、大麥和燕麥,它們費工太多,但不妨先種些豌豆和蠶豆,一則它們費工少,二則它們既可鮮食又可做麵包;稻穀也生長極快,而且也是一種主食。

  不過最要緊的是運去足夠的餅乾、燕麥片、麵粉和玉米粉等食物,直到能在當地生產出麵包為止。至於家畜家禽,主要應選帶那些既不易生病又繁殖迅速的品種,如豬、羊、雞、鵝、火雞和家鴿等等。殖民地初期的食品消耗應和圍城中的情形一樣,即按一定標準定量分配;應把菜園和玉米地出產之大部作為公共儲備並善加儲存,然後按計劃比例進行分發,上述園地不包括個人為自家用度而不得不開墾耕種的零星土地。同時應考慮開發適於殖民地土壤生長的經濟作物,以期在某種程度上減輕殖民地的負擔,但不可像前文所說的那樣急功近利,從而不合時宜地損害主業,就像在弗吉尼亞種植煙草的結果那樣[2]。

  殖民地通常都有豐富的森林資源,故木材可作為一種經濟產品;若森林茂密處有鐵礦和適宜建廠的河流,煉鐵也不失為一種經濟產業;在氣候允許的地方可嘗試生產海鹽;任何纖維作物都有潛在的開發價值;松杉茂密的地方不會缺乏樹脂和焦油;藥材和月桂亦不會不產生極大利潤[3];另外白蠟樹和其他物產也可以考慮開發;但勿花太多精力在地下折騰,因為發現礦藏的希望極其渺茫,而且探礦往往使移民懶于其他勞作。

  說到殖民地的管理,應由一人總督,若干顧問輔之,而且應授權殖民地政府在必要時實行有限的軍事管制。尤其重要的是,要讓移民們獲得身居曠野的那種益處,讓他們覺得上帝及其佑助時時刻刻都近在眼前[4]。殖民地的管理不可過多地依賴母國的受託管理人和特許承包人,這種人的數量應有限制,而且最好是貴族縉紳而非商人,因為商人總是只顧眼前利益。在殖民地鞏固之前,不應對其徵收關稅,而且除因特殊的安全原因外,應允許殖民地將產品出口到任何最能使其獲利的地方。

  為避免殖民地人滿為患,勿急著一批接一批地送去移民,而應根據其人員消耗按比例進行補充;總之殖民地人口數量應以人人都能安居為度,不可讓他們因人口過多而陷入貧困。有些移民區建在海岸河濱的沼澤地帶,其惡劣的環境一直危害著移民的健康;所以初時擇低地而居雖可避免運輸和其他方面的不便,但從長遠看仍然應把居所建在高處。儲備足夠的食鹽同樣關係到移民的健康,因為必要時他們可用其醃制食品。

  若在有土著的地區殖民,不可只用華而不實的小玩意兒討他們的歡心,而應在有充分防範的前提下待之以公平與友好。不可為取悅他們而助其侵犯他們的敵人,但幫助他們抵禦入侵則不為過。應經常選送一些土著到殖民地之母國,讓他們親眼目睹一種優於他們的生活環境,以便他們回去後現身說法。待殖民地鞏固之後,就可不僅接納男丁,亦接納婦女,讓移民一代代繁衍生息,而非永遠從母國補充。拋棄正在發展的殖民地是世間最大的罪惡,因為那不僅是母國的恥辱,亦是葬送掉許多可憐的移民。

  ***

  [1] 如公元前8—前6世紀希臘在海外大規模建立殖民城邦;羅馬共和國和羅馬帝國所建立的大批行省實際上也是一種殖民地。

  [2] 英國於1584年在北美建立弗吉尼亞殖民地,開發該殖民地的公司一心想迅速發財,只准移民種植和加工倫敦市場需要的產品,卻不讓他們種植生活必需的農作物。1612年該殖民地發現了加工弗吉尼亞煙葉的方法,第一批煙葉於1634年運抵倫敦,煙草雖成了弗吉尼亞的主要財源,但同時也制約了其他方面的發展,如種煙的土地幾年後就變得貧瘠,農民不得不經常移居,到培根寫這篇文章時(1625年),弗吉尼亞殖民地尚沒有一座城鎮,連所謂的首府詹姆斯敦也只有幾戶人家。

  [3] 月桂之葉和果均可提取芳香油。

  [4] 約翰曾在猶太的曠野上替人施洗,耶穌曾在加利利的曠野中經受住魔鬼的誘惑(參見《新約·馬太福音》第3章—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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