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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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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秀 第三十一 朋友之妻犯淫,朋友看了不快,一怪也。看了不快,直告其夫,謂日後將中其奸計。豈天下淫婦,皆有殺夫之勢乎?二怪也。其夫反謂告者有罪,告者止於證明而已。而代為殺姦夫,更且殺姦夫之黨羽,此皆與朋友何事?三怪也。既殺人矣,既得表記矣,冤亦大白矣,為朋友謀,為自己謀,似已無可再進,而斷斷然必勸朋友之殺其妻,四怪也。夫楊雄自姓楊,石秀自姓石,潘巧雲自姓播,本已覺此三人,無一重公案構成之可能,若至於迎兒,則不過小兒女家聽其主人之指使。苟有小惠,似不可為。而翠屏山上,石秀亦必欲楊雄殺之。嗟夫!何其忍也。 石秀自負是個頂天立地漢子,讀書者或亦信之,然而至於人可上頂天,下立地,則天地之間,所謂人者,又當如何處之?吾於是觀石秀,未見其有容人之量也,人而不能容人,而謂可以頂天立地,無此理也。無此理,而石秀居之不疑焉。吾未能信石秀是一漢子也。 然則為石秀者當何如?無禮之家,理應不入,入之而遇無禮。能代朋友消滅之為上,其次則潔身遠去,乃必跳入是非之圈,更從中以明是非,此固下策也。雖然,為楊雄計,則與潘巧雲絕,亦計之得耳。 (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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