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達書庫 > 時尚閱讀 > 吳越品水滸·品人篇 > |
| 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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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張青和孫二娘,絕對是鐵杆兒歹徒 武松殺了潘金蓮和西門慶,押著王婆到縣衙門自首。按照今天的法律,用刀子逼著當事人所得到的口供,叫做"非法采證",是不能被法庭所採納的。不過宋朝的時候,還沒有這些講究。這一回,接受了西門慶賄賂的"貪贓"知縣卻沒有枉法,反而天良發現,念及武松替他往開封送財物的好處,把供狀都改過了:把故意殺人改成誤傷和互鬥,加上武松是自首的,罪責自然就輕了。--實際上,西門慶"許諾"給知縣的賄賂,因為西門慶的被殺,並沒有兌現。知縣的"天良發現",和這賄賂沒有到手,也不無關係。--如果賄賂已經到手,而且數目巨大,已經傾斜了的天平,就不見得會保持平衡了。那時候,由於知府那裡還有一架天平,衡量的結果,這場戲可就熱鬧了。 "武松殺嫂"這個案子的造成,其實罪在知縣貪贓。如果知縣依法逮捕了西門慶和潘金蓮、王婆等人,武松大概不會親自動手殺人。如今武松成了殺人犯,又由知縣主動給他開脫,可以說是"成也蕭何,敗也蕭何"。案卷申報到東平府,府尹以前和武松並不認識,僅僅因為武松是個"打虎英雄",又同情他的哥哥被西門慶所害,不但再次給他把口供改輕了,還派人替他到京師走後門,真是天大的面子,也真不容易。這裡無意中插寫了一個喜歡"義士好漢"的府尹。所以最後刑部只判了個杖四十,刺配二千裡外。 讓我來總結"武松殺嫂"這一事件,可以評為是"好漢行徑",但絕不是英雄行為。因為我的"英雄"定義,是為他人而非為自己。他這個案子最後這樣判,有幾個關鍵的因素:一個是他前面有"打虎英雄"的盛名;一個是他為哥哥報仇,其志可嘉,其情可憫;一個是所殺的人都是該死的,沒有濫殺無辜。還有一個因素,就是官府迫於群眾的輿論壓力,特別是知縣,如果他不貪贓,武松何至於殺人?而最主要的,還是大家都從一個"義"字著眼,不論是官是民,都認為武松是個講義氣的好漢,雖然殺了人,卻是為情勢所迫,"事出有因",值得同情。 宋代的刑罰,分"極刑"、"徒刑"和"流刑"三大類。 極刑分絞、殺、剮三個等級。絞刑一般適用于婦女,讓她們得一個"全屍",算是當年對婦女的優待。像王婆、西門慶之類通姦殺人犯,罪大惡極,都應該判處"極刑"。所以王婆得到了當年的"最高獎賞":不但被判剮刑,還享受了"騎木驢"遊街上刑場的殊榮。書中描寫: 大牢裡取出王婆,當廳聽命。讀了朝廷明降,寫了犯由牌,畫了伏狀,便把這婆子推上木驢,四道長釘,三條綁索,東平府尹判了一個"剮"字,擁出長街。兩聲破鼓響,一棒碎鑼鳴,犯由前引,混棍後催,兩把尖刀舉,一朵紙花搖,帶去東平府市心裡,吃了一剮。 這一段描寫,當然不一定是宋代刑罰的實錄,而很可能是明代人加上去的。朱元璋登基做皇帝以後,懲治貪官和淫婦特別兇狠:貪官只要貪污五十兩銀子以上者,就處"活剝皮"極刑,各地都設有"剝皮亭",剝皮之後,還要"揎草",放在剝皮亭內示眾。婦女只要因姦情而謀殺親夫,不但要受剮,而且要"騎木驢"遊街。 "剮刑"俗稱"千刀萬剮",江南通稱"殺千刀",按律法規定,必須剮一千刀,一說三千六百刀。如果低於這個數字,劊子手有受賄的嫌疑,就要"連坐"。因此明代的劊子手技術最高明,剮刑的最高歷史紀錄是魏忠賢的"對食"客氏,剮了一萬多刀。--魯迅先生說:中國的婦科大夫因為沒有學過解剖學,根本不知道婦女的肚子裡面有些什麼器官內臟,而劊子手卻"門兒清"。以前老師解釋五刑中的"宮刑":男子去勢,女子幽閉,都說是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則關起來。魯迅先生經過多方考證,方才明白所謂的"幽閉",原來是給女犯動婦科手術,讓她永遠不可能再"偷漢子"!--中國古代的科學技術,都用在這上面了! 《水滸傳》中的這一段描寫,估計明清時代的讀者,大概是人人都明白的。時至今日,刑罰改變,"剮刑"大概還都聽說過,至於什麼叫"騎木驢",不要說今天的青年人不知道,恐怕許多大人,也不一定聽說過,所以這裡必須解釋一番。 "騎木驢"其實不是"判處刑罰",而是"附加刑罰",一般都是當地百姓出於義憤,買通劊子手"法外施恩"的。這種刑罰,一般只施用於"謀殺親夫"的女犯。潘金蓮如果沒被武松所殺,大概也逃不脫這一關。 所謂木驢,據歷史記載,有許多種樣式,大致可因當地的製造工藝水準高低,分為繁簡兩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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