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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禮議


  欽惟我皇上仁孝性成,踐行古昔聖王之道,致喪三年,再下明詔,命群臣詳稽典禮。此在聖躬為至德,而教孝作忠,實化民成俗之要道也。

  臣等謹按:夏、商之禮,自孔子已歎其無征。周衰典廢,後王不降德,司徒不縣象,籍藏故府,黎獻無聞,是以諸侯喪禮,孟子亦未之學。漢興,河間獻王得邦國禮五十六篇上之,而武帝便安秦儀,莫能承用。自東漢、魏、晉、六朝以逮唐初,群儒議禮之文尚有引用者,而其書遂亡。自是以後,皇王喪紀,類皆隨俗傅會,隱情失義,與禮經不應。用此顯學之儒,深惜庸臣淺識,雖有賢君,不能將順其美,坐使天經地義,曠絕不行。猶幸先聖遺文,散見《周官》、《儀禮》《戴記》及七十子所傳述者,猶未盡泯。

  臣等謹詳考經傳,參互相證,擇其無戾今制而可存古義者,條具以聞。竊惟我皇上徇齊典學,凡聖經賢傳及儒先所論辨,聖心洞然,具見其表裡。伏望立中制節,定為本朝國恤之經,俾四海臣民惟皇之極,觀感率由,自飭厥性,永永年代,守為典法。臣等無任悚息待命之至。

  《禮記·王制》:「喪三年不祭,惟祭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蓋天子承統于天,為祖宗守社稷,故雖親喪,可暫以私屈也。謹議:二十七月內,天地社稷之祭,皇上躬行,暫用吉服,終事而釋。《周官·大宗伯》:「王若不與祭祀,則攝位。」《量人職》:「凡宰祭,與鬱人皆受斚瀝而皆飲之。」

  天地社稷既親承事,宗廟之祭,胡為不可以親也?古者父為繼祖之子斬,祖為適孫齊。統之上承彌重,則哀之下逮彌遠。故緣祖考之心,達孝子之義,雖既葬時祭不可廢,而使宰宗人將事焉。謹議:既葬宗廟時祀,前期以聞,命諸臣攝祭。《周官》小宗伯之職,大田,帥有司饁獸於郊,軍將有事則與祭,有司將事於四望;大烖及執事禱祠于上下神示。肆師之職,與祝侯禳於畺及郊。余小祭祀,大祝、小祝將事。不惟宅憂可使人攝也。謹議:自朝日夕月以下,凡外祭祀,前期以聞,遣官致祭。

  《禮記·間傳》:「斬衰三升,既虞卒哭,受以成布六升,冠七升。」禮有以故興物者,衰杖絰帶是也。故漸易而輕,使哀情象之。謹議:百日以後,皇上衣青絹,裡以縞,冠裡亦如之,加青緯帶從衣。

  《禮記·喪服四制》:「父母之喪,十三月而練。」《檀弓篇》:「練,練衣黃裡縓緣。」此小祥之易服也。謹議:小祥之後,皇上衣青紬裡絹淺藍,冠緣亦如之。

  《禮記·間傳》:「又期而大祥,素縞麻衣。」《玉藻篇》:「縞冠素紕,既祥之冠也。」謹議:大祥之後,皇上衣元青緞,裡以縓,冠裡亦如之。自受服易青,至大祥朔月月半之奠,或朝夕上食,仍用白衫。冠無緯,終事而釋。大祥後不復服。

  《儀禮·士虞禮》:「中月而禫。」《禮記·間傳》:「禫而纖,無所不佩。」謹議:皇上禫祭後,衣藍緞表衣,石青冠,朱緯,帶佩畢具。

  古者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後世加以二十七月,何也?《禮記·喪大記》:「禫而從禦,吉祭而複寢。」蓋既禫居外寢,婦人可從而與執事矣。然必更四時吉祭,始複內寢。吉祭之期,寬以浹月,然後無弗逮,故于古有加焉。謹議:二十七月內,元旦、冬至不受朝賀,遇大典升殿,暫服吉,終事而釋。

  春秋之義,臣子一例,故日事君猶事父也。《儀禮·喪服傳》:「君至尊也,父至尊也。」《禮記·昏義》:「為天王服斬衰,服父之義也。」古者端衰無等。謹議:自齒朝以上,冠衣宜從上所服,在師中則仍其常服。

  《禮記·雜記》:「大夫次於公館以終喪,士練而歸。」疏謂「邑宰之士歸其所治邑也。」又曰:「大夫居廬,士居堊室。」尊卑外內之有別,蓋以稱情而責其哀敬之實焉。謹議:文臣在京四品以上,及翰林科道在外兩司以上,中外武臣二品以上,皆終喪不得嫁子娶婦,下此以週期為限。本身則終喪不得娶妻,聽樂宴賓視此。

  謹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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