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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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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相在西京,有僧暮過村民家求寄止,主人不許。僧求寢於門外車箱中,許之。夜半,有盜入其家,自牆上挾一婦人並嚢衣而出。僧適不寐,見之,自念不為主人所納,而強求宿,而主人亡其婦及財,明日必執我詣縣矣。因夜亡去,不敢循故道,走荒草中,忽墮眢井,則婦人已為人所殺,先在其中矣。明日,主人搜訪亡僧並婦屍,得之井中,執以詣縣掠治。僧自誣云:「與子婦奸,誘與俱亡,恐為人所得,因殺之,投井中。暮夜不覺失足,亦墜其中。贓在井旁亡失,不知何人所取。」 獄成,詣府,府皆不以為疑,獨敏中以贓不獲為疑,引僧詰問數四,僧服罪,但言「某前生當負此人死,無可辨者。」敏中問之,僧乃以實對。敏中因密使吏訪其賊。吏食於村店,店嫗聞其自府中來,不知其吏也,問之曰:「某僧者,其獄如何?」吏紿之曰:「昨日已笞死於市矣。」嫗歎息曰:「今若獲賊,何如?」吏曰:「府已誤決此獄矣,雖獲賊,亦不敢問也。」嫗曰:「然則言之無傷矣。婦人者,乃此村中少年某甲所殺也。」吏曰:「某人安在?」嫗指示其舍,吏就舍中掩捕獲之,案問心服,並得其贓,一府鹹以為神。 (始平公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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