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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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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體 ○字體宜正。 惡俗字體,萬不可令犯筆端。坊刻《正字略》、《字學舉隅》之類,可得大略。然必求其本,則心知其意,自能觸類引申、舉筆無誤。本者,讀《說文》、識小篆之謂也。 ○《字典》古字,斷不可寫。 《字典》一書,其體例在綱羅無遺,不問正訛雅俗,一概收入,多存而詳辨之。非謂所收之字,皆可行用。(唐宋所出古篆,半出俗師訛傳,半出羽流偽造。)愚者不知古學之所謂,竟將《字典》所存別體,聚斂不遺,書之試卷,意在欺人。其違乎格式無論矣。俗人所駭,通人所哂,非惟不雅,俗又甚焉。 近世通曉《說文》者,又欲將篆書之筆勢,改真書之點畫。豈知源流相因,而體制各別。(中間尚隔隸書一關,豈能飛越?終竟不能全改合六書本義。即如「之」、「也」兩字,如何改耶?)學者貴心知其意,此亦賢知之過也。 ○書法宜學碑版。 書法止是藝術內事。(《四庫》於論書者,收入藝術部。)應試院體書,士人自解求工。蜀士擅長者尤多,無勞勸導。惟凡事具有根柢。書法不知碑版,不能免俗。唐碑為楷法准的,所宜步趨。如多才好學者,能于唐以前碑刻,博觀得悟,洞悉書法源流,從此貫徹篆隸,大可為詁經考史之資。國朝金石家最多最精,皆為此事有益經史耳。(大約漢以前之款識、碑刻,其文字可以證經。列朝之官私石刻,其事實、年月、地名、官制、姓字,可以補史。然此指當時所立之碑,非謂法帖。帖與碑有別。)文人嗜好不同,各能由博求深,皆可歸於有用,因書法而考碑版,由碑版而通小學,考史事。韓昌黎所謂因文見道,正此意也。蜀中古刻頗多,石質易朽,著錄者多亡,續訪者未聞。此邦學人,若肯留意,亦有功文獻之事也。好學者如肯學書小篆,極佳。此經學內事,非遊藝事也。惟止宜寫小篆,(《說文》所載,斯、冰所書即是。)不可寫鐘鼎古文,彼非豪素間物,不能仿偽。為之者謬也。 ○書法忌狂怪。 凡事皆貴平正通達,書法亦然。惟不學人始以此相詫,拙書者乃藉此匿瑕耳。即如李斯為小篆之祖,而遺刻兩石,中規合度。蔡中郎為八分之宗,其所書石經,雖再經摹刻,規模終在,而謹嚴工整。篆隸如此,楷書可知。其身心之放縱與否,即此可見。(不惟真書,草亦不宜。草由隸變,尚在真書之先。若遂放蕩,便為失體。張、素所為,蘇文忠已譏之矣。) ○避諱字斷不可忽。 前代諱忌繁多,嫌名動輒改寫。國朝法令寬大,應避之字,並不難記。今見鄉曲諸生,屢屢觸犯,大不可也。至至聖先師諱,動輒用入,尤可怪詫。不特違式自誤,且身在學校,此而不曉,可謂不知禮矣。別紙條舉於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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