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達書庫 > 世界名著 > 愛倫·坡短篇小說集 | 上頁 下頁 |
| 六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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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張報紙接著說:『再說,任何壞蛋若像這裡假定的那樣幹下了這種謀殺案,沒給屍體縛上重物就拋進河裡,未免難以教人相信,因為這種毀屍滅跡的辦法到底不費什麼事啊。』瞧,這種想法真是亂七八糟,實在好笑!可沒人駁斥過發現的屍體不是被殺害的,連《星報》也沒駁斥過。這件暴行的痕跡太明顯了,咱們這位推論者不過打算說明不是瑪麗的屍體罷了。他想要證明瑪麗並沒遭到殺害——倒不是說屍體並沒遭到殺害。可是他的論點不過證明屍體並沒遭到殺害罷了。屍體上沒縛著重物。兇手拋下屍體不會不拴上重物。因此屍體不是兇手扔下去的。這句話不過證明了這樣一點罷了。屍體是否瑪麗正身,這話連談都沒談到,《星報》說得口焦舌爛,只是把不久前還承認的話又都否定了。它說:『我們完全相信發現的屍體是個遭到殺害的女子。』 「咱們這位推論者也不僅在這個例子上,無意中自相矛盾,甚至在他這一段的論點中也是自相矛盾。我早就說過,他顯然無非想儘量縮短瑪麗失蹤和發現屍體那段時間。可是咱們看出他特別強調,那姑娘離開母親家那工夫起就沒人見過她。他說:『本報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二十二日星期日九點鐘以後瑪麗·羅熱還活在人間。』正因為他的論證顯然是片面的,所以他至少是把這件事忽略了:要是知道有誰看見瑪麗,比方說在星期一或星期二,這段時間也就大大縮短了,據他的推論,屍體是那女店員的可能性也就大大減少了。話雖這麼說,看了《星報》堅持己見,滿懷信心地繼續誇誇其談,真是好笑。 「現在把這篇論文有關博韋認屍的部分重新看一遍。《星報》談到胳膊上的汗毛這一點,態度明明不老實。博韋先生不是白癡,決不會單憑胳膊上有汗毛就一口咬定屍首是瑪麗的。沒一條胳膊不長汗毛的。《星報》泛指一般汗毛,無非是存心曲解證人的原來措詞。他一定說到過這汗毛的特點。一定是汗毛的顏色,濃稀,長短或者地位有特點。 「《星報》說:『她的腳長得小——腳小的何止千萬。她的襪帶根本算不上什麼證據,鞋子也不算,因為鞋子和襪帶都是現成出售的。帽子上的飾花也是這樣。博韋先生一味堅持襪帶上的扣子已經移後,帶子縮短了。這一點算不了什麼;因為多數女人都認為與其在鋪子裡試襪帶,還不如買回家,按著腿的尺寸調節鬆緊來得合式。』看到這兒就很難想像推論者說的是正經了。要是博韋先生尋找瑪麗屍體時找到一具屍首,個子和外貌跟那個失蹤的姑娘大致相同,他就可以十拿九穩地認為屍首已經找到,根本用不著去管什麼衣服穿著的問題。如果他除了認出個子和外形之外,還在胳膊上看到有特徵的汗毛,樣子就跟他在瑪麗生前的胳膊上看到的一樣,他對自己的看法一定更加有把握;他越是肯定,越發可見汗毛上有特徵或異點。如果瑪麗的腳小,屍首的腳也小,那麼屍首是瑪麗的可能性就更大,這可能性的增加,不僅是算術上的比例,而且簡直是幾何上的,或者說是累積的比例。再說,這雙鞋子又是人家在她失蹤那一天看見她穿的,雖然這雙鞋子也許是『現成出售』的,你也可以把這層可能性看成絕對肯定的了。本身沒有證據可以證明的事物,由於確實相符,就成了最可靠的證據。就拿帽上的花來說吧,這花和那失蹤的姑娘戴的相同,這也就不必再找別的證據了。只要有一朵花,就不必再找別的證據,如果有兩三朵,或者更多些,那又怎麼樣呢?每多一朵,證據就加一倍——證據的增加不是加法,而是乘法,可以多至千百萬倍。現在假定發現死者腿上的襪帶和她生前用的一模一樣,要再追究下去,簡直可笑。但這雙襪帶的扣子發現是移後了,扣緊的,正跟瑪麗臨出門前,親手扣上的一樣扣著。在這上面懷疑,不是發瘋就是裝假。《星報》上說這副襪帶的縮短是常見的事,這恰正表示它堅持錯誤。吊襪帶的伸縮性正好證明縮短不是常見的事。調節襪帶的鬆緊需要外來的力量,不過難得有人調節。嚴格講,瑪麗這副襪帶要弄得這麼緊,一定是意外。單單這副襪帶就足以證明是瑪麗本人了。並不是人家發現這具屍首用了失蹤那姑娘的襪帶,或者穿了她的鞋子,戴了她的帽子,或者插了她的帽花,或者跟她的腳長得一樣,胳膊上的汗毛特徵也一樣,或者身材和外貌一樣——事實上是這屍首不但每一點都相像,而且湊在一塊全都相像。如果這恰恰證明《星報》編輯當真有著懷疑,在這種情況下,他根本用不著傳召疑有精神病的人至官廳候詢,判斷其精神是否正常①。他認為做律師閒言閒語的應聲蟲就算聰明,其實多半律師只要做到法律上長長方方一紙公文的應聲蟲就滿足了。說到這兒我倒要講一下,法庭上駁回的證據,對有頭腦的人說來,絕大多數都是最好的證據。因為法庭完全按照證據的一般原則判案——按照一致公認的原則,明文規定的原則判案,決不願打破常規,研究研究特殊例子。這種竭力不顧完全相反的例外而堅持原則的做法,倒是萬無一失的辦法,在隨便多長的時間內,要弄清多少真相,就可以弄清多少。因此,這種做法全都合乎情理;但仍然可以肯定,在個別事情上會產生絕大的錯誤。② ﹛① 原文是拉丁文。﹜ ﹛② 原注:「凡據事物一般特性而定之理論,常致脫離事物本身;凡人僅憑事物起因立論,常致不顧其是否與實際後果相應。因此各國法律都表明,一旦法律成為一門科學和一種制度,即不成其為公正之法律。盲從分門別類之原則,常使習慣法造成錯誤,此類錯誤由立法機關經常迫不得已出而挽回其喪失之公正即明顯可見。」——蘭多。譯者按:華爾特·蘭多,1775—1864,英國作家。﹜ 「關於暗中懷疑博韋一節,想必你巴不得一句話就駁回。你早已摸透這位好好先生的真正性格。他是個好管閒事的人,浪漫有餘,聰明不足。像他這種性格的人,一碰到真正興頭的事,自然而然會招惹神經過敏或者存心不良的人對他起疑。照你摘記上看來,博韋先生曾經和《星報》編輯親自談過幾次話,他不管編輯那套理論,大膽提出他的看法,認為的的確確是瑪麗的屍首,因此得罪了編輯。《星報》說:『他一口咬定說那就是瑪麗的屍首,可是除了我們批判過的原委以外,他又提不出絲毫證據,令人信服。』說起來,咱們也不必提什麼『令人信服』的有力證據根本拿不出來,可以說,在這種情況下,提不出一個叫人相信的理由,倒也可以理解。沒有再比認人更說不清的了。誰都認識自己街坊,可是絕少有人準備好說出一番認識的理由。博韋先生認出屍首,可是說不出理由,《星報》憑什麼權利不開心呢? 「這人身上那些嫌疑情況,跟報上那個推論者指他有罪的說法並不吻合,倒是我對浪漫而好管閒事的那號人的假設要比那說法吻合得多。要是用一種比較與人為善的說法解釋一下,那麼就不難理解這些是怎麼回事,例如鑰匙孔裡的玫瑰啦;水牌上寫著『瑪麗』這名字啦;『把男親戚都擠開』啦;『不願意親戚去瞻望遺體』啦;叮囑貝××太太在他(博韋)回來以前,千萬別對警察談什麼啦;以及他明目張膽表示『除他之外,誰都不必插手管賬』等等。照我看,博韋准追求過瑪麗;她跟他賣弄風情;他一心只想贏得她的青睞和歡心。這件事我沒什麼再說的。《星報》說死者母親和親友態度冷漠,說假定他們相信這是香水女郎的屍首,態度這麼冷漠就講不通了——既然事實證據完全駁倒《星報》的說法,咱們現在就暫且當作屍首是瑪麗正身這問題已經圓滿解決,從此開始研究吧。」 我聽到這兒不禁問道:「那你對《商報》的意見是怎麼個看法呢?」 「想起來,是比其他一切針對這題材發表的文章更值得注意。那篇文章前提中所作的推論倒合乎情理而且精闢;不過,前提中至少發現有兩個地方看法不全面。《商報》言下之意是說,瑪麗在離家不遠的地方給一夥下流的無賴搶走了。報上硬說:『像這麼一個青年女子認識的人何止千百,不見得走過四條馬路而沒一個人看見。』久居巴黎的人,吃公家飯的人,才有這麼個看法,一個人在城裡來往的地方,多半限於公家衙門一帶,才有這種看法。這種人覺得自己一出機關大門,走上十來條馬路,總難免碰到幾個熟人跟他打招呼的。他知道自己交遊的範圍,人家和他交遊的範圍,把自己的名聲跟那個香水女郎的比較一下,發現沒什麼分別,就馬上得出結論,認為她在路上跟他一樣容易碰見熟人。要是她走的道跟他一樣刻板,沒有變化,而且跟他一樣只限於在同一個區域裡,這說法才講得通。他按時來來去去,限定在一個範圍內,碰來碰去的人對他注意,無非因為都是同行。一般說來,瑪麗走的道可想而知是曲折的。這一回,不言而喻,她挑的一條路線八成跟平常走慣的路截然不同。咱們想《商報》心目中的對比只適用在兩個人都走遍全城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就算兩個人的熟人一樣多,碰見熟人的機會才會一樣多,碰見的熟人也就一樣多了。至於我呢,還是認為,不管瑪麗在什麼假定的時間內,從自己家到姑媽家,無論走哪條路,凡是她認識的人一個都沒碰到,凡是認識她的人也一個沒碰到,這種看法不僅可能,而且敢說沒錯。要把這問題全面地好好看一下,必須堅決認為,哪怕是巴黎數一數二的人,他所認識的人跟整個巴黎的人口相比也差得老遠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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