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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有息借貸


  有許多人都措詞巧妙地抨擊過有息借貸。[1]有人說放債取息可悲,竟讓魔鬼得到了上帝的份額,即十分之一[2]。有人說放債取息者是最不守安息日的人,因為他們每個禮拜天都在盈利。[3]有人說放債取息者就是維吉爾所說的那種雄蜂,而維吉爾在詩中寫道:把那些好逸惡勞的雄蜂趕出蜂房[4]。有人說放債取息者違犯了亞當夏娃墮落後上帝為人類制定的第一條法律,即「必須汗流滿面才有麵包可吃」[5],而放債者是讓別人流汗而自己吃麵包。

  有人說放債取息者都應該戴上黃帽子,因為他們已變成了猶太人。[6]還有人說讓錢生錢有悖天道。[7]諸如此類的抨擊不勝枚舉,然筆者認為有息借貸只不過是對世人鐵石心腸的一種讓步,因為借錢貸款不可避免,而人的心腸又硬得不肯把錢白白借給他人,所以有息借貸就必須得到允許。另有一些人已不無疑慮地對銀行、個人財產申報及其他新舉措提出了巧妙的主張,但卻幾乎沒人對有息借貸發表過任何建設性的意見。而有益的做法是將有息借貸的弊與利都擺到大家面前,使它的好處有可能被認真考慮,被仔細挑出,並被謹慎地加以利用,以便我們在找到更好的做法前不致陷入更糟的境地。

  有息借貸存在如下弊端:弊端之一是使商人減少,須知若無放債這種坐收利息的行當,貨幣就不會躺在錢箱裡不動,其中大部分都會被用於商業貿易,而商業貿易乃國家財源的門靜脈;弊端之二是使商人變劣,因為像農牧場主若能坐享高額地租就不會用心經營其土地一樣,商人若能用資金放債牟利亦不會專心經營其買賣;弊端之三是之一之二的必然後果,那就是君王或國家的稅收將會減少,須知稅收的漲落與商業的興衰成正比;弊端之四是一國的財富將被聚斂到少數人手中,因為放債人總能穩穩當當地坐收利息,而借債人卻沒有把握將本圖利,所以到頭來大部分錢都會裝進放債人的錢櫃,而一國之繁榮昌盛往往都是在財富分配較均勻的時期;弊端之五是使土地的價格下跌,因為金錢之大部分應用於商業流通和購置地產,可有息借貸使這兩條渠道都受阻;弊端之六是有礙於工業企業、改良改革和發明創造,因為若無有息借貸作梗,金錢應該在這些方面發揮其積極作用;最後的一個弊端是,有息借貸將使許多人破產,從而漸漸造成一種全民貧困。

  但從另一角度來看,有息借貸也不無其好處。首先,雖說它在某些方面對商業有所阻礙,可它同時也在另一些方面對其有所促進;因不可否認,如今的絕大部分貿易都是由一些靠有息借貸作資本的年輕商人在進行,所以如果放債人要求還清借款或不再貸出資金,那商業貿易無疑將馬上陷於停頓。其二,若無這種容易到手的有息借貸,那人們一時之窘迫亦會導致他們突然破產,因為他們將不得不以極低的價格賣掉他們的資產(不管是土地還是貨物),所以有息貸款固然會啃食借款人,但不景氣的市場卻會把他們一口吞掉。至於說抵押典當,那幾乎也於事無補,因為受押人要麼是拒收沒有用的典押物,要麼就是巴不得抵押人到期贖不回抵押品,從而將其收歸己有。筆者記得有位狠心的鄉下闊佬就愛嘀咕:「讓這有息借貸見鬼去吧,它使我們老留不住押在手裡的物品和地契房契。」第三點亦是最後一點,這就是如今借錢不付利息已是一種空想,而且限制借貸將帶來的諸多不便也令人無法想像,因此言取消有息借貸只是徒費口舌;再說所有國家都存在這種借貸方式,只不過種類和利率略有差別,所以取消有息借貸的建議只能向「烏托邦」提交。

  現在且容筆者談談有息借貸的改進和規範,談談如何儘量避免其弊端,保持其好處。權衡一下上文所說的利弊,有息借貸中似乎有兩點需要改進:一是要磨鈍有息借貸的牙齒,使之別把借款人啃得太厲害;二是要允許用一種公開的方式鼓勵有錢人貸款給商人,從而使商業貿易能持久並快速地發展。要做到這點就必須採用兩種不同的借貸,一種利息較低,一種利息較高,因為若把貸款都降成低息,那雖說一般人借錢容易,可經商之人卻難以弄到資金;同時應該注意到,商業貿易最有利可圖,因此商人可承受較高的利息,而其他借債人卻不能承受。

  要實現上文所說的兩點改進,其做法大致應該如下:為有息借貸設定兩種利率,一種是為所有人設立的不受限制的普通利率,一種是為某些人在某些地區從事商業活動而設立的有限制的特種利率。因此首先應將普通年利率降至百分之五,宣佈以此利率放債不受限制,並且國家應保證不對這種借貸施予處罰。此舉將防止借貸活動全面停止或消失,將減輕這個國家無數借債人的負擔,並將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土地的價格,因為以相當於十六年租金的價格購置的土地每年可產生百分之六或更高一點的純利潤,而貸款利息僅為百分之五。因為這同樣的原因,此舉亦將刺激工業的發展和改良改革的進行,因為許多人會寧願把錢投入這些方面,而不願用其放債收百分之五的利息,尤其那些習慣了收取高利息的人更是如此。

  其次,應允許一些人以較高的利率借錢給已知的商人,不過這一特許之實施須保證做到以下幾點:一、即便借款者是商人,這種借款的利息也應比他們從前所付的稍微低點,從而使所有借款人(不管是不是商人)均可因這一改進而多少減輕負擔;二、放債人不能是銀行或者說公共資金的保管者,而應該是貨幣的實際擁有者,這並非因為筆者完全不喜歡銀行,而是因為考慮到某些令人生疑的銀行活動,所以不能給予它們這種特許;三、國家應對這種特許放債徵收少量稅款,而把大部分利潤留給債主,因放債人不會因減少這一小點利潤而失去信心;舉例來說,一個從前取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九利息的放債人寧願把收益降到百分之八,也不願放棄這穩穩當當的收益轉行去賺取其他有風險的利潤;四、對這些特許的放債人數量上不應限制,但應把他們的借貸活動限制在某些重要的商業城鎮,這樣他們就不可能把別人的錢當自己的錢用,即不可能以百分之五的利息借進普通貸款,然後以百分之九的特許利息貸出;因為誰也不願把錢借到遠方,借到不知根底的人手中。

  如果有人反對,說這樣一來就在某種程度上正式認可了有息借貸,而以前它只是在某些地區被人容忍;那筆者的回答是:對於有息借貸,與其默認其存在從而任其流行,不如公開宣佈其合法從而對其加以約制。

  ***

  [1] 有息借貸自古有之,但也一直被人視為不義之舉。英王亨利八世(在位期1509—1547)使有息借貸合法化,規定最高利率為10%。其子愛德華六世廢除這一規定,嚴禁放債取息。後伊麗莎白一世恢復亨利八世舊例,但當時人們對放債取息的合理性仍爭論不休。

  [2] 據《舊約·利未記》第27章30節—31節中的「什輸其一」法規定,凡大地所產(包括糧食瓜果牛羊等)之十分之一均屬於上帝,西歐教會據此從公元8世紀起便向人們徵收「什一稅」。

  [3] 「摩西十誡」之第七誡即為當守安息日(是日停止一切勞作),參見《舊約·出埃及記》第20章8節—11節。

  [4] 引自維吉爾《農事詩》第4卷168行。

  [5] 據《舊約·創世記》第3章19節載,上帝對即將被逐出伊甸園的亞當說:「你必須汗流滿面才有麵包可吃。」

  [6] 中世紀的許多歐洲國家都曾規定猶太人必須戴黃色小帽。另猶太人中多有放債取息者。

  [7] 此乃亞裡士多德在其《政治學》中所持的觀點,莎士比亞在其《威尼斯商人》中對此觀點進行了生動形象的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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