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世界名著 > 培根隨筆集 | 上頁 下頁
論法官的職責


  為法官者應當記住,他們的職責是司法,而非立法;他們只能解釋法律,而不能制定或修改法律。不然司法權就會變成羅馬教會聲稱其擁有的那種權力,即以闡釋《聖經》為名,不惜對其進行增添或改動,甚至宣佈在《聖經》裡找不到依據的法規,假借古典,暗行新法。[1]法官應該足智多謀,但更應該博古通今;應該為人稱道,但更應該受人尊敬;應該自信不疑,但更應該謹言慎行。而最最重要的是,剛正不阿應是他們固有的天性和美德。

  摩西律法說:「挪移鄰舍地界者必遭詛咒。」[2]偷挪界石者當然該受懲罰,但法官若在地產歸屬訴訟中錯判誤決,那他就是偷挪界石的首犯。一樁誤判比多樁犯罪還更有害,因犯罪只是攪渾河水,可誤判卻是攪渾水源。故此所羅門說:「姑息惡人的善人就好比汙井濁泉。」[3]法官的職責要涉及到訴訟當事人、控辯雙方律師、手下的書記員和執達吏,以及在上的君王和政府。以下筆者就逐一談論這四方面的關係。

  第一,關於訴訟當事人。《聖經》說:「有人把審判變成苦艾。」[4]想必還有人會把審判變成醯醋;須知偏私左袒會使審判變苦,而拖延耽擱則會使審判變酸。法官的主要職責是懲治暴行和詐騙,因暴行張狂時可置人於死地,詐騙詭秘時亦可謀財害命。至於那些只為爭長論短的雞毛官司,法庭應視為公務之妨礙不予受理。

  要作出公正的判決,法官首先應該替自己鋪平道路,就像上帝削山填壑鋪平大道那樣。[5]所以遇一方當事人專橫跋扈、栽贓誣告、施計耍奸、合謀串證、並借助有勢力之靠山和強悍之律師的時候,法官的德行就見於能削山填穀把控辯雙方擺在平等的地位,從而使自己不偏不倚地作出判決。須知擰鼻子會擰出鮮血[6],而榨葡萄用力過猛榨出的果汁會有苦澀的核味。故法官務必得當心,解釋法律不可穿鑿,推理論斷不可勉強,因為這世上最要命的曲解就是對法律的曲解。

  在解釋刑法時法官尤須當心,別把旨在以儆效尤的法律變成可濫施的苛刑,別在人民的頭頂上鋪開《聖經》中說的那張羅網[7]。須知刑法施行過度,就是把法律之網撒向民眾。所以對刑法中長期無人援引的條款,或對已不合當今之國情民情的條款,明智的法官應當限制其援用。「既問案情本身,又鞫其背景,此乃一名法官的責任」。[8]故審理人命案時,法官(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應在量刑時想到慈悲為懷,應以嚴厲的眼光看事,但用仁慈的目光看人。

  第二,關於控辯雙方律師。耐心而嚴肅地聽取律師陳述,這應是法官的一種基本素質。一名多嘴的法官不啻是一副聒噪的鐃鈸。對法官而言,凡事先去探詢本該到時候才能從律師口中聽到的陳述,或過多地中止證人和律師的陳述以顯其明察,或用提問(即使是與案情有關的提問)使控方律師不得不提前披露所掌握的情況,都是有失體面的行為。法官開庭審案的職分有四:一是監督律師向證人取證,二是節制冗長、重複或與案情無關的陳述,三是概括、甄選並核實對定案有決定性影響的陳述要點,四是作出裁決或判決。

  凡超越以上職分的行為都屬過度,而過度的原因通常是好誇多言,不耐聽訟,或是缺乏與法官之職責相等的記憶力、注意力和沉著穩重。說來也怪,世人每每見到有法官被驕橫放肆的律師左右,然而法官本應效法上帝(因他們就坐在上帝的審判席上),而上帝總是「擯斥倨傲者而施恩于謙恭之人」[9]。但更怪的是,有些法官居然特別喜歡某些知名律師,而這種喜歡只會抬高那些律師的酬金,另外就是使人疑心法院也有後門。

  當訴訟進展順利且答辯亦精彩時,法官應用語言或動作對律師表示讚賞,尤其是對敗訴的一方,這樣既可維護該律師在其委託人心中的聲譽,同時亦可使他對其陳述的理由少幾分自信。若遇律師在訴訟中施奸耍滑,玩忽職守,舉證不實,牽強附會或強詞奪理,法官亦應當眾給以其適當的斥責。律師不可在法庭上與法官爭論,亦不可在法官宣佈判決後通過不正當途徑使案件重新審理。但另一方面,法官審案不可折中妥協,急於求成,不可讓當事人有機會說法庭不聽取他的律師和證人之陳述。

  第三,關於法庭書記員和執達吏。法院乃神聖之所,因此不僅是法官席不容玷污,而且是法庭的四牆之內都不允許有貪贓舞弊的醜行。因為正如《聖經》所言:「從荊棘叢中采不來葡萄。」[10]而若是法院的吏役貪財受賄,法庭也就成了一片荊叢,不可能結出甜美的果實。法院的吏役易受四種惡勢力的影響。第一種是專門挑起訴訟以求謀利的訟棍。這種人可使法院逐步增加,但卻使國家日漸衰弱。第二種是那些老使法院捲入司法管轄權爭論的政客。

  這種人實際上不是法院的朋友,而是法院的寄生蟲。他們鼓吹擴大司法管轄權是為了他們自己的私利。第三種是那些也許可被視為「法庭之左手」[11]的人,這種人刁鑽狡猾,滿肚子陰謀詭計,並能借此顛倒黑白,誤導法庭,從而使審判誤入歧途,走進迷宮。第四種是那些敲詐訴訟費的傢伙。這些傢伙證明了人們把法院比作灌木林並沒有道理,因為來這林中避風雨的羊都得留下一些羊毛。但另一方面,一名熟悉判例、謹言慎行並懂得法庭之使命的資深吏役,則可成為法庭的得力助手,甚至往往能為法官指點迷津。

  第四,關於與君王和政府的關係。法官們首先應記住羅馬十二銅表法之最後一條:人民之幸福乃最高法律。同時法官們應該懂得,若不以保障人民幸福為目標,法律就只是刁難人的陋規,是未得到神靈啟示的神諭[12]。因此國家之一幸事就是君王和政府能經常與司法者協商,而司法者亦能經常同君王和政府商量;前一種協商每每是在司法有礙于政務之時,後一種協商則往往在政府的某種考慮會有礙於法律之實施的時候。須知可引起訴訟的爭端也許往往只是歸屬權問題,但爭端的起源及其後果卻可能牽涉到國家的核心問題。我說核心問題並非僅僅是指君權,而且指任何有可能導致重大變故、產生危險之先例,或對大部分國民有明顯影響的問題。

  任何人都不可輕率地認為公正的法律和合理的國策會有什麼抵牾,因為這兩者就像精神和肉體,行動應該協調一致。法官們還應該記住,所羅門王的寶座兩邊有雄獅護衛。[13]法官也應做雄獅,但仍然是王座下的雄獅,必須時時慎其所為,不可在任何方面約束或妨礙君王行使權力。此外法官們不可對自己的授權缺乏瞭解,以致於不知要求他們擔負的一項主要職責是精到而明智地運用和實施法律。他們恐怕應該記得,聖保羅在言及一部更偉大的法律時說:「我們知道這律法天經地義,關鍵是司法者要依法用之。」[14]

  ***

  [1] 羅馬天主教會聲稱其有權解釋《聖經》的依據是《新約·馬太福音》第16章19節,即耶穌對西門說的那段話:「我要給你天國的鑰匙,凡你在地上禁止的,天上也要禁止;凡你在地上准許的,天上也要准許。」

  [2] 語出《舊約·申命記》第27章17節。

  [3] 語出《舊約·箴言》第25章26節。

  [4] 《舊約·阿摩司書》第5章7節雲:「你們把審判變成苦艾,把公正善良棄之於地。」

  [5] 《舊約·以賽亞書》第40章4節雲:「填平所有溝穀,削平一切山崗,讓曲折變筆直,讓崎嶇變坦平。」

  [6] 《舊約·箴言》第30章33節雲:「攪牛奶會攪出黃油,擰鼻子會擰出鮮血,動肝火則會動出爭端。」

  [7] 《舊約·詩篇》第11篇6節有言:「他要在惡人的頭頂上鋪開羅網。」

  [8] 引奧維德《哀歌》第1卷第1首37行。

  [9] 語出《新約·雅各書》第4章6節或《新約·彼得前書》第5章5節。

  [10] 語出《新約·馬太福音》第7章16節。

  [11] 喻影響法院公平斷案者,因蒙著雙眼的正義女神用左手持天平(右手持劍)。

  [12] 此喻不謬,早在古羅馬時期就有人賄賂祭師以求獲得滿意的神諭。

  [13] 見《舊約·列王紀上》第11章18節—20節。

  [14] 語出《新約·提摩太前書》第1章8節。此引語的後文是:「因為這律法並非為好人而制定,而是為……」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